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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

  1. 會籍:
  2. 甲. 普通會員:本校在學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本會「普通會員」;惟 每個學生家庭只能有一位家長或監護人註冊為「普通會員」。
  3. 乙. 當然會員:本校在職的校長及教師,得為「當然會員」。
    丙. 嘉賓會員:本校舊生家長或監護人、離任校長及教師、卸任校監及校董, 均可申請或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為本會「嘉賓會員」,惟須常委 會按年通過。
    丁. 名譽會員:本校校監及校董為本會當然「名譽會員」。本會常務委員會有 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「名譽會員」。
    戊. 附屬會員:普通會員以外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,亦可登記成為附屬會員; 惟本會活動情況不作另行通知。
  4. 權利: 「普通會員」及「當然會員」有參加活動、會員大會的動議、表決、選舉 及被選權。而「嘉賓會員」、「名譽會員」及「附屬會員」只享有參加活 動的權利。

 

會員大會

  1. 權責: 甲. 釐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。
    乙. 訂立或修訂本會會章。
    >丙. 監管常務委員會的工作,包括審核工作報告、提供有關的諮詢。
    丁. 通過上年度的財政結算,然後呈報本校校董會。
    戊. 周年會員大會可同時進行常委會職員選舉及選舉辦法(詳見附件一)就職典禮。 
    己. 即時委任或通過常委會提名的小組成員名單。
    庚. 討論重大事項,得成立決議交常委會執行。
    申. 於會員大會同時舉行「家長校董選舉大會」及進行家長校董選舉(詳見附件二,家長校董選舉附則)
  2. 組織: 甲.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常委會於每年學期開始後至十一月前召開。會 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,於一星期前通知各會員。會員大會的的法定人數為 五十人,其決議須由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同方為有效。 
    乙.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特別事項,經常委會通過,或不少於四十位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請求 ,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其決議效力等於會員大會的決議。其他規定與會 員大會相同。 

 

常務委員會

  1. 常務委員會(簡稱常委會)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事務,其職權如下: 甲.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與方針。
    乙. 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。
    丙. 制定本會的預算及決算。
    丁. 選出及委任小組或個別會員進行各項活動。
  2. 常委會由十七人組成,現任校長為「當然常務委員」,其餘十六名常務委 員(包括八位教師及八位家長)的產生方法如下: 甲.以教師身分出任常務委員者,由校長委任。 
    乙.以家長身分出任常務委員者,按本會章附件一選出。擔任常務委員者,如 其子弟於該年度畢業或離校,其普通會員的資格可自動延續至該年度十月 底。 
  3. 本會設顧問一名,由校長擔任;另由常務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主席一名 、副主席二名、秘書三名、司庫及司數各一名、總務二名、聯絡二名、康 樂四名。
    各委員工作分配如下: 顧 問:關顧本會會務,並提供指引。 
    主 席: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,領導推行會務,原則上由 家長擔任。 
    副主席:輔助主席推行會務,主席缺席時,副主席代行其職務。 
    秘 書:處理會議紀錄、文書工作及保管本會印章。 
    司庫及:由一名家長及一名教師分別擔任,處理收支賬目,每年結算交常 
    司 數:委會核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 
    總 務:負責處理本會有關庶務。 
    聯 絡:負責聯絡會員參與本會活動。 
    康 樂:負責策劃本會的康樂活動。 
  4. 常委會每年十月份內召開第一次例會,上下學期最少開會一次。常委會會議須有常務委員數目一半或以上出席;提案則須由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贊同,始能成為決議。
  5. 以家長身分出任常務委員者,任期一年(每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) ,連選得連任,但不得連任超過五次。
  6. 常務委員不得從本會支取報酬。
  7. 家長校董若不是家長教師會的常務委員,則於其作為校董的任期內成為家長教師會的當然常務委員,以促進聯繫。